重磅文件公示
11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医保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耗材统一实行准入管理,制定国家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制度。制定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耗材通用名分类标准、评价规则及指标体系、医保准入流程、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等,对各省落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及医保支付标准确定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支付标准。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域内各统筹地区贯彻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省级支付标准等。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省级支付标准,按照医保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用耗材使用的审核、监督和支付管理等,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具体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鼓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之间采取区域联盟或协作区域等形式,制定联盟或区域内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耗材目录》)确定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确定及调整《耗材目录》的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整规则、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布结果等。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耗材目录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建立企业(含医用耗材备案人、注册人,下同)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耗材目录》调整工作安排,按规定自愿向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临床、医用耗材管理、医保管理、卫生技术评估、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根据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用耗材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医用耗材,独家品种进入谈判环节,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是否纳入《耗材目录》。非独家品种按程序直接纳入《耗材目录》。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目录调整结果,发布《耗材目录》,同步明确管理要求。
《耗材目录》按照国家医保耗材通用名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凡例和目录两部分。凡例是对《耗材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和编码规范、支付范围等的解释和说明。目录包括编号、通用名称、功能分类、医保编码、支付范围、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备注等。
纳入《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必须具备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等特点。
健全目录退出机制。原则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临床价值不高、价格失信的医用耗材不得纳入《耗材目录》。评估安全性、经济性风险大于收益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耗材目录》。
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保障需求、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耗材目录调整的范围。
国家基本医用耗材支付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在依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以学科、用途、功能为核心,兼顾材质和特征,充分考虑不同学科分类的差异性,依据功能和效果相近、支付标准管理趋同的原则,将具有医保耗材编码的耗材进行分类合并,形成医保通用名。
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调整和发布。
“医保通用名”命名,依据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和特征),原则上以三级分类名称前置,根据医保管理需要选取必要的材质和特征参数后置,形成“医保通用名”。如:血管介入材料中的三级分类“冠脉药物洗脱支架”,取其必要材质特征,“医保通用名”命名为“冠脉药物支架(合金)”。
基于医保医用耗材数据库注册备案信息,以一级分类为主线,依据医用耗材的功能和临床医用特点,借鉴国家药监部门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分类编制“医保通用名”命名规则。
按照专科耗材服从通用耗材,单件名称服从通用名称、全面覆盖、避免重复的要求,做到大类内统一、大类间协调衔接。如:两个医用耗材产品“配内窥镜用气管支架”、“配导丝用气管支架”,根据产品材质特征趋同原则,“医保通用名”均为“气管支架(金属/覆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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